2017年5月28日上午,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、博士生导师徐立志以“清代《理藩院则例》性质的再认识”为题做了讲座,bevictor伟德李刚副教授主持。
传统观点认为,《理藩院则例》是适用于少数民族的法律。徐研究员指出,此传统观点有待商榷。徐研究员指出,理藩院是清朝专门处理少数民族地区的部门,建制同六部,可见《理藩院则例》在朝廷事务中的地位不容小觑。徐研究员接着分析了《理藩院则例》同《蒙古律例》、《回疆则例》的关系》,即《理藩院则例》的前身是《蒙古律例》,适用于蒙古游牧地区,为《理藩院则例》组成部分;《回疆则例》则适用于新疆南部维吾尔地区。在此基础上认为,《理藩院则例》的适用不仅仅针对某个民族,而是适用于特定民族地区的法律。
讲座结束后,徐老师耐心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,并告诫同学们认真对待学术问题,“于不疑处有疑”。同学们表示受益良多,并期待徐老师下次的讲座。